嘉義縣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70年 9月 4 日 70 府秘法字第 67494號函頒
中華民國 97年 2月 13 日府研法字第 0970029122號函修正第 3點、第 5 點、第7點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府研法字第0990084378號函修正第3點、第4點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府研法字第1000101934號函修正第3點、第5點、第7點
中華民國 104年 1月 7 日府行法字第 1040000839 號函修正第3點
中華民國 104年 1月 27 日府行法字第 1040014672 號函修正第3點、第4點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府行法字第1090133541號函修正第1點、第2點、第3點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府行法字第1090243670號函修正第3點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家賠償事件,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府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超額賠償事件之核定事項。
(三)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件。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縣副縣長擔任,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餘由縣長指派本府高級職員兼任之,且單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案情需要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列席。
第一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四、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五、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府行政處(法制科)辦理。
六、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況隨時召開會議。
七、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行政處(法制科)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及有關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提供意見。
九、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