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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靚宜 - 人事新聞 | 2016-04-14 | 點閱數: 246

主旨:為落實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4 月 7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376732 號函辦理。
二、請各機關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並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其中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 1 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三、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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