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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靚宜 - 人事新聞 | 2016-04-14 | 點閱數: 260

主旨:檢送法務部有關財產申報項目「保險」之函釋一份如附件,請轉知財產申報義務人,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 105 年 3 月 22 日以法廉字第 10505003550 號函辦理。
二、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申報項目「保險」屬本法所稱「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凡儲蓄型、投資型及年金型三種保險,只要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要保人」時,不論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何人,亦不論已繳保費多寡,均應依法申報。
三、因申報人對保險項目多有誤解,故法務部於 105 年 3 月 22 日以法廉字第 10505003550 號函說明保險之定義、如何申報及申報注意事項,請轉知所屬申報人俾利其正確申報保險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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