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說明:
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及教育部頒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辦理。
二、本補充規定經函頒後即生效,原「嘉義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廢止。
三、本縣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成績評量事宜,請依據教育部頒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本補充規定辦理。
四、本補充規定第六點有關定期學習評量總成績,國民中學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百分比的調整,請從下學期開始實施。
五、有關特殊教育學生的成績評量,請依 103 年 3 月 25 日府教特字
第 1030058129 號函發布之「嘉義縣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成績評量實施要點」辦理。
六、另檢附各校補考辦法範本供參,請各校依學校本位自行增刪相關內容,並於實施補考前,送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