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嘉義縣縣長盃滑輪溜冰錦標賽
競 賽 規 程
府教運產字第 106ooooooo號函准予辦理
一、主 旨:為落實體育向下紮根之政策,提倡正當之休閒運動,特舉辦 106 年嘉義縣縣長盃滑輪溜冰錦標賽競賽,藉以提昇滑輪溜冰運動風氣,達到全民運動之目的。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嘉義縣政府
三、主辦單位:嘉義縣體育會
四、承辦單位:嘉義縣體育會滑輪溜冰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民雄鄉體育會、民雄國中、民雄文教基金會、大崙國小、格林威爾幼兒園、仲盟企業有限公司、貝速特運動工坊
六、競賽日期:民國 106年 04 月 29 日(六) 8:30 開始
七、競賽地點:嘉義縣立溜冰場
八、競賽項目:
※競速溜冰※
300公尺計時賽、 500公尺開放賽
300公尺計時賽、 500公尺開放賽
300公尺計時賽、 500公尺開放賽
300公尺計時賽、 500公尺開放賽
300公尺計時賽、 500公尺開放賽
200公尺計時賽、 400公尺計時賽
200公尺計時賽、 400公尺計時賽、 600 公尺開放賽
200公尺計時賽、 400公尺計時賽、 600 公尺開放賽
200公尺計時賽、 400公尺計時賽、 600 公尺開放賽
200公尺計時賽、 400公尺計時賽、 600 公尺開放賽
200公尺計時賽、 400公尺計時賽
100公尺計時賽、 200公尺計時賽
200公尺計時賽、 400公尺計時賽
200公尺計時賽、 400公尺計時賽
200公尺計時賽、 400公尺計時賽
200公尺計時賽、 400公尺計時賽
100公尺計時賽、 200公尺計時賽
九、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 106年 04 月 15 日(週六) 18:00 止,逾期不受理。
十、選手比賽資格及相關規定:
(一) 凡設籍於嘉義縣內之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所在校學生,均可以學校(園/所)為單位,組隊報名參加,不接受個人報名。
(二)凡參加過全國或六都直轄市滑輪溜冰項目比賽(包含全國中正盃、全國總統盃、全國會長盃),獲獎者(成績達前八名者)一律報名菁英組,不可報名選手組及新人組。如經檢舉或查證屬實者,將取消該選手成績及參賽資格,獎狀及獎牌一併繳回大會。
(三)凡參加過本縣 100年至 105 年縣長盃滑輪溜冰錦標賽,競速溜冰菁英組獲獎者(成績達前八名者)一律只得報名菁英組,不得報名選手組及新人組,如經檢舉或查證屬實者,將取消該選手成績及參賽資格,獎狀及獎牌一併繳回大會。
(四)凡參加過本縣 100 年至 105 年縣長盃滑輪溜冰錦標賽,競速溜冰選手組獲得成績一、二名者,一律報名菁英組,不可報名選手組及新人組,競速溜冰選手組獲得成績三至六名者,一律報名選手組,不可報名新人組,如經檢舉或查證屬實者,將取消該選手成績及參賽資格,獎狀及獎牌一併繳回大會。
(五)凡參加過本縣 100 年至 105 年縣長盃滑輪溜冰錦標賽,競速溜冰新人組獲得成績一、二名者,一律報名選手組,不可報名新人組,如經檢舉或查證屬實者,將取消該選手成績及參賽資格,獎狀及獎牌一併繳回大會。
(六)參加選手不得代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重複參賽,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十一、報名手續:
每位選手基本報名費為 200 元,可報名參賽一個項目,每增加一項目加收 200 元;每位選手最多可報名參加二項。(報名費請於領隊會議當天繳交,未收到報名費者,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承辦單位將取消其參賽資格)
a.完成繳費報名程序者,除遇不可抗拒之因素,承辦單位恕不辦理退費。
b.參賽學生、指導老師一律以網路報名之名單為準,完成報名程序後,即不接受參賽選手及指導老師名單更改。
c.各單位除輸入學校連絡電話外,請另填上帶隊老師之手機號碼作為大會緊急聯絡之用。
d.完成報名參賽者,即表示確實認同本競賽規程。
e.報名截止後,若該比賽項目參賽人數未達 3人時,大會將取消該組比賽。
十二、領隊會議時間及地點:
十三、競賽規則:比照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公佈之各類競賽規則。
十四、競賽細則:
a. 選手組、新人組不可穿著競速鞋。
b. 選手號碼布一律貼於安全帽左側明顯處,如於競賽過程中,脫落導致裁判無法分辨選手身分時,將取消其參賽資格。
c. 參賽選手於比賽中必須戴安全帽,違者取消其參賽資格。
d. 選手不得配戴飾品(指:手環、手錶、項鍊、戒指、耳環等)下場比賽,配戴眼鏡者,必須使用橡皮圈固定之。
十五、個人成績、團體成績獎勵:
(一)個人成績獎勵:
a.三位錄取一名。
b.四位錄取二名。
c.五位錄取三名。
d.六位錄取四名。
e.七位錄取五名。
f.八位以上錄取六名。
(二)團體成績獎勵:
a. 團體成績積分之組別為國中組、國小甲組、國小乙組,共三組(國小甲、乙組分組方式比照嘉義縣中小聯運田徑賽)。
b. 團體成績計算方式:各組競賽項目錄取前六名者,依 7.5.4.3.2.1累計總
積分。各組競賽項目錄取前五名者,依 6.4.3.2.1累計總積分。各組競賽項目錄取前二名者,依 3.1累計總積分,以此類推。
c. 團體成績以學校為單位,由獲得積分最高者得之,積分採各校男子、女子組合併之方式計算,以各單位團體總成績(合計)錄取前三名發給冠、亞、季獎盃乙座。如總積分相同時,以該單位所得金牌數多寡決定,以此類推互比牌數,獲多數者勝之。
d. 報名單位(學校)須於團體成績積分之組別內達三位(含)選手參加比賽,方可列入團體成績之計算。如未達人數之單位,將不列入團體成績之計算。
e. 幼兒園不列入團體成績之計算。
(三)各單項比賽成績報請嘉義縣政府列入縣內比賽成績紀錄。
十六、注意事項:
十七、獎勵:
十八、本實施計畫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辦理,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