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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山行政 - 競賽活動 | 2017-03-16 | 點閱數: 878

106年嘉義縣縣長盃滑輪溜冰錦標賽

競 賽 規 程

府教運產字第 106ooooooo號函准予辦理

一、主  旨:為落實體育向下紮根之政策,提倡正當之休閒運動,特舉辦 106 年嘉義縣縣長盃滑輪溜冰錦標賽競賽,藉以提昇滑輪溜冰運動風氣,達到全民運動之目的。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嘉義縣政府

三、主辦單位:嘉義縣體育會

四、承辦單位:嘉義縣體育會滑輪溜冰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民雄鄉體育會、民雄國中、民雄文教基金會、大崙國小、格林威爾幼兒園、仲盟企業有限公司、貝速特運動工坊

六、競賽日期:民國 106年 04 月 29 日(六) 8:30 開始 

七、競賽地點:嘉義縣立溜冰場

八、競賽項目:

※競速溜冰※

  1. 菁英組(器材不限):
    1. 公開男子(女子)組:(高中、大專)

300公尺計時賽、 500公尺開放賽

 

  1. 國中男子(女子)組:

300公尺計時賽、 500公尺開放賽

 

  1. 國小男子(女子)五~六年級組:

300公尺計時賽、 500公尺開放賽

 

  1. 國小男子(女子)三~四年級組:

300公尺計時賽、 500公尺開放賽

 

  1. 國小男子(女子)一~二年級組:

300公尺計時賽、 500公尺開放賽

 

  1. 幼兒園男子(女子)組:

200公尺計時賽、 400公尺計時賽

 

  1. 選手組(塑膠鞋殼、鋁合金底座):輪子 90mm (含)以下
    1. 國中男子(女子)組:

200公尺計時賽、 400公尺計時賽、 600 公尺開放賽

 

  1. 國小男子(女子)五~六年級組:

200公尺計時賽、 400公尺計時賽、 600 公尺開放賽

 

  1. 國小男子(女子)三~四年級組:

200公尺計時賽、 400公尺計時賽、 600 公尺開放賽

 

  1. 國小男子(女子)一~二年級組:

200公尺計時賽、 400公尺計時賽、 600 公尺開放賽

 

  1. 幼兒園大班男子(女子)組:

200公尺計時賽、 400公尺計時賽

 

  1. 幼兒園中小班男子(女子)組:

100公尺計時賽、 200公尺計時賽

 

  1. 新人組(塑膠鞋殼、塑膠底座):輪子 80mm(含)以下
    1. 國小男子(女子)五~六年級組:

200公尺計時賽、 400公尺計時賽

 

  1. 國小男子(女子)三~四年級組:

200公尺計時賽、 400公尺計時賽

 

  1. 國小男子(女子)一~二年級組:

200公尺計時賽、 400公尺計時賽

 

  1. 幼兒園大班男子(女子)組:

      200公尺計時賽、 400公尺計時賽

 

  1. 幼兒園中小班男子(女子)組:

100公尺計時賽、 200公尺計時賽

九、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 106年 04 月 15 日(週六) 18:00 止,逾期不受理。

十、選手比賽資格及相關規定:

(一) 凡設籍於嘉義縣內之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所在校學生,均可以學校(園/所)為單位,組隊報名參加,不接受個人報名。

(二)凡參加過全國或六都直轄市滑輪溜冰項目比賽(包含全國中正盃、全國總統盃、全國會長盃),獲獎者(成績達前八名者)一律報名菁英組,不可報名選手組及新人組。如經檢舉或查證屬實者,將取消該選手成績及參賽資格,獎狀及獎牌一併繳回大會。

(三)凡參加過本縣 100年至 105 年縣長盃滑輪溜冰錦標賽,競速溜冰菁英組獲獎者(成績達前八名者)一律只得報名菁英組,不得報名選手組及新人組,如經檢舉或查證屬實者,將取消該選手成績及參賽資格,獎狀及獎牌一併繳回大會。

(四)凡參加過本縣 100 年至 105 年縣長盃滑輪溜冰錦標賽,競速溜冰選手組獲得成績一、二名者,一律報名菁英組,不可報名選手組及新人組,競速溜冰選手組獲得成績三至六名者,一律報名選手組,不可報名新人組,如經檢舉或查證屬實者,將取消該選手成績及參賽資格,獎狀及獎牌一併繳回大會。

(五)凡參加過本縣 100 年至 105 年縣長盃滑輪溜冰錦標賽,競速溜冰新人組獲得成績一、二名者,一律報名選手組,不可報名新人組,如經檢舉或查證屬實者,將取消該選手成績及參賽資格,獎狀及獎牌一併繳回大會。

(六)參加選手不得代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重複參賽,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十一、報名手續:

  • 一律採網路報名,請上嘉義縣體育競賽系統網站報名( http://sport.cyc.edu.tw/)。報名資料列印後請加蓋學校關防,作為依據並於領隊會議備查。
  • 報名費:

每位選手基本報名費為 200 元,可報名參賽一個項目,每增加一項目加收 200 元;每位選手最多可報名參加二項。(報名費請於領隊會議當天繳交,未收到報名費者,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承辦單位將取消其參賽資格)

  • 相關規定:

a.完成繳費報名程序者,除遇不可抗拒之因素,承辦單位恕不辦理退費。

b.參賽學生、指導老師一律以網路報名之名單為準,完成報名程序後,即不接受參賽選手及指導老師名單更改。

c.各單位除輸入學校連絡電話外,請另填上帶隊老師之手機號碼作為大會緊急聯絡之用。

d.完成報名參賽者,即表示確實認同本競賽規程。

e.報名截止後,若該比賽項目參賽人數未達 3人時,大會將取消該組比賽。

十二、領隊會議時間及地點:

  1. 民國 106年 04 月 21 日(週五)上午 9:30 (暫定,如有變更將再另行通知)於嘉義縣立溜冰場。
  2. 若參賽單位非領隊出席,請派代表持委託書出席。
  3. 領隊會議無權做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4. 各參加領隊會議之代表,惠請准予公(差)假登記。

十三、競賽規則:比照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公佈之各類競賽規則。

十四、競賽細則:

  • 競賽項目部份:

a. 選手組、新人組不可穿著競速鞋。

b. 選手號碼布一律貼於安全帽左側明顯處,如於競賽過程中,脫落導致裁判無法分辨選手身分時,將取消其參賽資格。

c. 參賽選手於比賽中必須戴安全帽,違者取消其參賽資格。

d. 選手不得配戴飾品(指:手環、手錶、項鍊、戒指、耳環等)下場比賽,配戴眼鏡者,必須使用橡皮圈固定之。

  • 其它項目部份:
  1. 比賽進行中或比賽結束後,如有異議得提出申訴,但須於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後 15分鐘內,由領隊或指導老師,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 2000 元。抗議成立,保證金退回,抗議不成立,則保證金沒收,作為大會費用。審判委員會之判定為最終之判定,不得再提出任何異議。
  2. 各隊提出抗議時,應依程序向大會提出申訴,如有影響比賽之進行或有汙辱裁判及大會人員之行為,得視其嚴重性由大會採取適當之處分(例:取消個人或其全隊之參賽資格及成績或禁賽等處分),並送本會紀律委員會備查。

十五、個人成績、團體成績獎勵:

(一)個人成績獎勵:

a.三位錄取一名。

b.四位錄取二名。

c.五位錄取三名。

d.六位錄取四名。

e.七位錄取五名。

f.八位以上錄取六名。

(二)團體成績獎勵:

a. 團體成績積分之組別為國中組、國小甲組、國小乙組,共三組(國小甲、乙組分組方式比照嘉義縣中小聯運田徑賽)。

 b. 團體成績計算方式:各組競賽項目錄取前六名者,依 7.5.4.3.2.1累計總

積分。各組競賽項目錄取前五名者,依 6.4.3.2.1累計總積分。各組競賽項目錄取前二名者,依 3.1累計總積分,以此類推。

c. 團體成績以學校為單位,由獲得積分最高者得之,積分採各校男子、女子組合併之方式計算,以各單位團體總成績(合計)錄取前三名發給冠、亞、季獎盃乙座。如總積分相同時,以該單位所得金牌數多寡決定,以此類推互比牌數,獲多數者勝之

d. 報名單位(學校)須於團體成績積分之組別內達三位(含)選手參加比賽,方可列入團體成績之計算。如未達人數之單位,將不列入團體成績之計算。

e. 幼兒園不列入團體成績之計算。

(三)各單項比賽成績報請嘉義縣政府列入縣內比賽成績紀錄。

 

十六、注意事項:

  1. 參加選手之食、宿、交通等事務請自行處理。各參賽隊伍之帶隊老師,惠請准予公(差)假登記
  2. 比賽遇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由主辦單位決議是否照常或延期舉行,延期將公告於嘉義縣教育網路(http://www.cyc.edu.tw/),並以電話另行通知。
  3. 保險:依照國際滑輪溜冰總會頒佈之規定,參加比賽之選手必須自行辦理人身保險,請自行斟酌身體狀況。承辦單位將辦理公共意外險。
  4. 本賽事已投保公共意外險。報名參加者即認同身體狀況適合參加劇烈運動競賽,主辦單位對於選手在比賽時受傷或生病及財務損失等意外,一概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參賽選手如認為比賽期間恐有高意外風險,主辦單位建議選手應自行投保個人意外或傷殘醫療保險。
  5. 聯絡人:嘉義縣體育會滑輪溜冰委員會  蕭舜文總幹事 0932-635688
  6. 如遇天候不穩時,賽會停賽流程如下: 04月 29 日星期六當天,本會將於上午時間 8 點 00 分左右公告,於本縣縣網中心及本競賽系統之最新消息內,賽會將延至 04 月 30 日星期日舉行,不辦理退費。
  7. 以上如有未盡事宜,依據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公佈之規則辦理。

十七、獎勵:

  • 指導學生參加本競賽各組單項及團體部份獲獎之指導老師,發給獎狀乙紙(每一位指導老師最多以一張為限),其餘名次之指導老師恕不另發給獎狀。
  • 擔任本競賽工作人員發給獎狀乙紙。
  • 上列獎勵得視競賽性質,實際出賽隊數,獲獎難易度等經縣府審核後適度調整。

十八、本實施計畫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辦理,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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